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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初字第6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张国祥诉古浪县盛源砖厂、严忠瑞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祥,古浪县盛源砖厂,严忠瑞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688号原告张国祥。被告古浪县盛源砖厂。被告严忠瑞。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祥诉古浪县盛源砖厂、严忠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国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葛中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 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