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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执2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蔡正光与程立浩、程惠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正光,程立浩,程惠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2551号申请执行人蔡正光。被执行人程立浩。被执行人程惠萍。原告蔡正光与被告程立浩、程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作出的(2016)浙0783民初40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蔡正光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程立浩、程惠萍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4月2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蔡正光同意被执行人程立浩、程惠萍于2016年5月底前将坐落于东阳市吴宁街道办事处东岘新村(东阳市吴宁街道振兴路298-6号)建筑面积为332.99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89.1平方米的房地产(东房权证a0441**号、东国用[2004]第1-729号)腾空移交东阳市人民法院拍卖处置,同时将房屋的房产证、土地证交法院。拍卖处置后,按照分配程序进行分配。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未实现债权35万元及利息,现因还款期限未到,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83执2551号案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永平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代理审判员  何 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葛心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