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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3执4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唐榆淇申请执行文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榆淇,文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23执408号申请执行人唐榆淇,男,汉族,生于2012年08月13日。法定代理人唐起全,男,汉族,生于1982年01月28日。被执行人文超,男,汉族,生于1972年07月11日。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邻水民初字第74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唐榆淇申请执行文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或扣划被执行人文超所有的财产或收入。二、采取前款措施,以13万元为限。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光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林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