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怀法执字第54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黄卫国、陈国剑等与怀集县联和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卫国,陈国剑,高志光,李少桃,林祥桥,梁文然,陈国伟,冯子才,冯甫才,怀集县联和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怀法执字第54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黄卫国,男,汉族,住怀集县,公民身份证号码:×××001X。申请执行人:陈国剑,男,汉族,住怀集县,公民身份证号码:×××0030。申请执行人:高志光,男,汉族,住怀集县,公民身份证号码:×××0015。申请执行人:李少桃,男,汉族,住怀集县,公民身份证号码:×××0820。申请执行人:林祥桥,男,汉族,住怀集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353。申请执行人:梁文然,男,汉族,住怀集县,公民身份证号码:×××0011。申请执行人:陈国伟,男,汉族,住怀集县,公民身份证号码:×××0013。申请执行人:冯子才,男,汉族,住怀集县,公民身份证号码:×××0014。申请执行人:冯甫才,男,汉族,住怀集县,公民身份证号码:×××0013。被执行人:怀集县联和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怀集县怀城镇上郭汝林园(金光大道40号)。法定代表人:黎启培,总经理。黄卫国、陈国剑、高志光、李少桃、冯甫才、陈国伟、冯子才、林祥桥、梁文然与怀集县联和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系列案,本院作出的(2014)肇怀法民二初字第154、155、156、157、158、159、160、161、162、号民事判决和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肇中法民四终字第113、114、115、116、117、118、119、120、12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怀集县联和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于2013年1月11日签订的《协议》和2014年4月11日签订的《加固维修工程协议》约定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怀集县联和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黄卫国、陈国剑、高志光、李少桃、冯甫才、陈国伟、冯子才、林祥桥、梁文然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多次召集双方当事人协商如何履行于2013年1月11日签订的《协议》和2014年4月11日签订的《加固维修工程协议》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方认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直接委托广州大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施工,而被执行人怀集县联和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则认为,广州大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一间只有施工资质没有设计资质的公司,由该公司直接进行施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相关规定,不同意由广州大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施工。为此,本院委托了广州建成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对9户房屋加固维修工程造价进行评估,广州建成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接受本院委托后,已依法开展9户房屋加固维修工程预算编制工作,但由于无9户房屋加固维修工程设计图纸或双方确定工程量的计算表,2016年4月22日,广州建成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复函本院,暂停9户房屋加固维修工程造价的评估工作。另查明,本院作出的(2014)肇怀法民二初字第154、155、156、157、158、159、160、161、162、号民事判决和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肇中法民四终字第113、114、115、116、117、118、119、120、1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怀集县联和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履行于2013年1月11日签订的《协议》和2014年4月11日签订的《加固维修工程协议》约定的义务,该判决并无明确的执行标的。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上已明确说明“至于两份协议具体如何履行及双方当事人因履行协议可能引发的纠纷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现本系列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房屋如何进行维修已产生新的争议,对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在执行程序中是无法去确定的,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另案诉讼确定争议后才能执行。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权利义务主体明确;(二)给付内容明确。法律文书确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需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根据上述规定,启动执行程序必须符合法定条件。黄伟国、陈国剑等9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系列案,只判决被执行人怀集县联和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履行于2013年1月11日签订的《协议》和2014年4月11日签订的《加固维修工程协议》约定的义务,无明确执行内容,不符合启动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多次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都无法达成确定执行内容。同时本院已委托广州建成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对9户房屋加固维修工程造价的评估工作,由于维修工程无设计图纸或双方无法确认一致工程量,导致评估工作无法开展。同样也导致本院的执行工作无法开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肇怀法执字第544、545、546、547、548、549、550、551、552号执行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莫能文审 判 员 苏罗群人民陪审员 莫凡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卢振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