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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莱福士电力电子设备(深圳)有限公司与株洲银鑫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福士电力电子设备(深圳)有限公司,株洲银鑫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207号原告莱福士电力电子设备(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红波。委托代理人曾健,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株洲银鑫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文祥。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莱福士电力电子设备(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534元,按照规定减半收取,共计人民币7267元,由原告莱福士电力电子设备(深圳)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阎 芸人民陪审员  徐小妹人民陪审员  李柳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晓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