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5民初36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罗某与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3656号原告罗某,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黄泽伟,重庆资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某,女,197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与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6年4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冉文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韩莎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