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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民初026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陈庆池与许祥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庆池,许祥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02692号原告:陈庆池。委托代理人:何李红,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祥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庆池诉被告许祥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庆池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庆池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庆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88元,减半收取394元,由陈庆池负担。审判员  卢立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曼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