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民初026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陈庆池与许祥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庆池,许祥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02692号原告:陈庆池。委托代理人:何李红,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祥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庆池诉被告许祥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庆池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庆池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庆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88元,减半收取394元,由陈庆池负担。审判员 卢立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曼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