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03执保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汪庆与刘卫东、江门市蓬江区飞驰金属制造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庆,刘卫东,江门市蓬江区飞驰金属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3执保541号原告汪庆,男,汉族,1972年9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委托代理人勾连顺,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庆,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刘卫东,男,汉族,1975年6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江门市蓬江区飞驰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亭园村邓家垄工业区的厂房(自编003)。法定代表人刘卫东。案外人张志春,女,汉族,1972年2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原告与被告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作出(2016)粤0703民初1984号民事裁定,准许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3民初1984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为保证将来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得到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提供的以下担保财产:原告汪庆和案外人张志春所有的中山市坦洲镇汇翠山庄汇林路桃源居2号楼6幢302房。二、在人民币15万元价值范围内,查封、冻结被告刘卫东、江门市蓬江区飞驰金属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告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此后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期限,以查封、冻结、扣押财产清单正本标注的时间起算。申请人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已保全的财产将自动解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健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经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