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炎法民一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赖新华与刘传荣、湖南华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炎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炎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新华,刘传荣,湖南华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炎法民一初字第348号原告赖新华,男,197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炎陵县。被告刘传荣,男,1962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醴陵市。被告湖南华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茶陵县。法定代表人张继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军志,湖南犀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新华与被告刘传荣、湖南华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赖新华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赖新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新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赖新华负担。审 判 长 罗 贝人民陪审员 霍保华人民陪审员 潘琼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炜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