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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31民初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贾某甲与贾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甲,贾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1民初344号原告贾某甲,农民。被告贾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甲诉被告贾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贾某甲承担。代理审判员  廖静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聚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