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31民初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贾某甲与贾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甲,贾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1民初344号原告贾某甲,农民。被告贾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甲诉被告贾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贾某甲承担。代理审判员 廖静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聚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