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3民初9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敦化市源祥物业服务处与袁丽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敦化市源祥物业服务处,袁丽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3民初938号原告:敦化市源祥物业服务处,住所敦化市新源居三期瑞景新村院内。法定代表人:张然,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锡文,该公司职员。被告:袁丽艳,住敦化市。委托代理人:杨永富,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源祥物业服务处诉被告袁丽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敦化市源祥物业服务处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敦化市源祥物业服务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敦化市源祥物业服务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敦化市源祥物业服务处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俊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何宇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