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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02财保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黑河市爱辉区仁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曹仁美、步春艳、王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黑河市爱辉区仁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曹仁美,步春艳,王玉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02财保19号申请人黑河市爱辉区仁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昭英,职务经理。被申请人曹仁美,女,鄂伦春族,1965年8月4日出生。被申请人步春艳,女,鄂伦春族,1986年5月5日出生。被申请人王玉霞,女,鄂伦春族,1986年1月14日出生。申请人黑河市爱辉区仁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曹仁美、步春艳、王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曹仁美在中国工商银行呼玛县支行存款账户中人民币10,000.00元;曹仁美在农村商业银行呼玛县联社白银纳社存款账户中人民币16,000.00元;曹仁美在农村商业银行呼玛县联社白银纳社存款账户中人民币146,000.00元;王玉霞在农村商业银行呼玛联社正棋社存款账户中人民币30,000.00元;王玉霞在农村商业银行呼玛联社正棋社存款账户中人民币64,000.00元;步春艳在农村商业银行呼玛县联社白银纳社存款账户中人民币11,000.00元;步春艳在农村商业银行呼玛县联社白银纳社存款账户中人民币9,000.00元;步春艳在农村商业银行呼玛县联社白银纳社存款账户中人民币52,000.00元予以诉前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黑河市爱辉区仁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丛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志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