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91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王某某涉财产部分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91执111号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9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邢台市桥东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王某某涉财产部分执行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王某某的财产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邢开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安月光执行员 陈 超执行员 解涛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西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