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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91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王某某涉财产部分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91执111号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9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邢台市桥东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王某某涉财产部分执行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王某某的财产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邢开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安月光执行员  陈 超执行员  解涛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西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