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24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广西旺勃木业有限公司与陈志、石洪曼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旺勃木业有限公司,陈志,石洪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24执74号申请执行人广西旺勃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隆安华侨管理区富侨大道。法定代表人梁家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志,男,196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马山县。被执行人石洪曼,女,1968年12月4日出生,壮族,住马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马民二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陈志、石洪曼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志、石洪曼履行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志、石洪曼一直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陈志在马山县林圩镇合理村新旧坛盘经联社有林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陈志所有的位于马山县林圩镇合理村新旧坛盘经联社山界内的林木二、被执行人陈志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不允许被执行人陈志办理变更林木所有权及砍伐林木的相关证照手续。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覃 青审判员 覃 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枝新书记员林枝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