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003民初2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胡海锋与王贡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海锋,王贡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2267号原告:胡海锋,男,199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10031990********,住台州市黄岩区沙埠镇横溪村同安***号。委托代理人:罗永华,浙江星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贡敏。原告胡海锋为与被告王贡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海锋于同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海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胡海锋负担。代理审判员 梅 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王丹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