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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1民初1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与李敏、郭建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李敏,郭建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1民初131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解放北路104号。负责人张弭,行长。被告李敏,女,1968年12月14日生,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郭建斌,男,1964年10月29日生,住天津市河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与被告李敏、郭建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2元,减半收取596元,由被告李敏、郭建斌负担。代理审判员 耿 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于思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