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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40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昕熠与王海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昕熠,王海静,深圳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4085号原告王昕熠。委托代理人刘子孺,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兵兵,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海静。第三人深圳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欣。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告王海静名下价值人民币236480元的财产(具体查封财产价值以查封清单为准),并由原告王昕熠自愿提供其名下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翠园支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36480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昕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原告王昕熠名下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翠园支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36480元;二、查封、冻结被告王海静名下价值人民币236480元的财产(具体查封财产价值以查封清单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易小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潘嘉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