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281民初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唐瑞刚与张荣庆、刘彩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瑞刚,张荣庆,刘彩英,江阴市赢海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81民初199号原告唐瑞刚。委托代理人夏奇彦,江苏滨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荣庆。被告刘彩英。被告江阴市赢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徐霞客镇宏岐村。法定代表人张荣庆,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唐瑞刚诉被告张荣庆、刘彩英、江阴市赢海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嬴海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宇英、人民陪审员恽敖兴、潘静雯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7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瑞刚的委托代理人夏奇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荣庆、刘彩英、嬴海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瑞刚诉称:张荣庆与刘彩英系夫妻关系,于2013年7月5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2012年5月24日,张荣庆以家庭需要钱为由向他借款10万元,约定在月底归还。2014年10月17日,张荣庆、嬴海公司向他出具债权债务确认书,承诺嬴海公司对张荣庆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之后,张荣庆与嬴海公司均未归还借款。该债务发生在张荣庆与刘彩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现起诉要求张荣庆、刘彩英、嬴海公司共同归还借款10万元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张荣庆、刘彩英、嬴海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24日,唐瑞刚向张荣庆转账10万元,张荣庆于当日向唐瑞刚出具借到唐瑞刚10万元于月底归还的借条一份。2014年10月17日,张荣庆以个人名义及以嬴海公司名义与唐瑞刚签订债权债务确认书一份,载明张荣庆向唐瑞刚的借款由嬴海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内容。另查明:张荣庆与刘彩英于2013年7月5日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以上事实,有借条、转账凭证、债权债务确认书、离婚登记审查表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张荣庆结欠唐瑞刚借款1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足,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双方间的借贷关系无法定的无效情形,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嬴海公司对张荣庆结欠唐瑞刚的债务承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系债务的主动加入,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张荣庆、嬴海公司未能及时归还债务是纠纷产生的原因,对此,张荣庆、嬴海公司应承担继续履行之责。张荣庆对唐瑞刚的借款发生在与刘彩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张荣庆、刘彩英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系张荣庆的个人债务,故刘彩英对张荣庆的债务应承担共同偿还之责。张荣庆、刘彩英、嬴海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其怠于行使自身的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唐瑞刚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张荣庆、江阴市赢海机械有限公司、刘彩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唐瑞刚借款本金10万元,同时支付该款自2012年6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460元,合计2760元(唐瑞刚已预交),由张荣庆、刘彩英、江阴市赢海机械有限公司承担(唐瑞刚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张荣庆、刘彩英、江阴市赢海机械有限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唐瑞刚。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5)。审 判 长  唐宇英人民陪审员  恽敖兴人民陪审员  潘静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智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