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刑更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朱成贵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刑更344号罪犯朱成贵,男,1989年6月11日出生于湖南省武冈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网岭监狱服刑。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3日作出(2010)武法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罪犯朱成贵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万元(已缴纳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网岭监狱因罪犯朱成贵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3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朱成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目前考核得分173.6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罚金缴纳凭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朱成贵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成贵减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10年6月22日至2018年8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健审判员 周继祥审判员 刘卫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贺双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