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民初10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原告柴强诉被告李建航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强,李建航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初1052号原告:柴强,男,198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建航,男,1986年1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柴强诉被告李建航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私下达成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柴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柴强承担。审判员 刘艳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徐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