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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民初10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原告柴强诉被告李建航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强,李建航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初1052号原告:柴强,男,198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建航,男,1986年1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柴强诉被告李建航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私下达成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柴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柴强承担。审判员  刘艳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徐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