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6民初15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余士林诉朱金涛、李平合伙企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士林,朱金涛,李平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6民初1540号原告余士林,男,1973年3月7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个体工商户,住襄阳市樊城区。被告朱金涛,男,197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个体工商户,住襄阳市樊城区。被告李平,女,197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个体工商户,住址同朱金涛。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士林与被告朱金涛、李平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士林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朱金涛、李平价值55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余士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朱金涛、李平价值55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苏化军审 判 员 王劲松人民陪审员 周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寇亚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