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1执8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朱伟国与谈苹勇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伟国,谈苹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1执808号(2016)沪0101执808号申请执行人朱伟国,男,1957年3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黄浦区。被执行人谈苹勇,男,196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黄浦区。原告朱伟国与被告谈苹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334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谈苹勇未履行判决确定的支付义务,权利人朱伟国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谈苹勇归还原告朱伟国借款人民币34,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后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目前��财产可供执行的事实,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334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刘柏平审判员王志平审判员傅启萍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陈江溶审判长 刘柏平审判员 傅启萍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江溶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