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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4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莆田市荔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吴超敏、黄贵香计划生育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莆田市荔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吴超敏,黄贵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4执112号申请执行人莆田市荔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吴超敏,男,199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黄贵香(系吴超敏之妻),女,1990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莆田市荔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吴超敏、黄贵香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案过程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荔执审字第87号行政裁定书,于2016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在期限内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荔执审字第87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芳执行员 刘国宾执行员 李亮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仙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