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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23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武陟县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大丰支公司、中国人民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川0823执184号武陟县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大丰支公司、中国人民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申请执行人武陟县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大丰支公司、中国人民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武陟县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剑阁民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5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保险理赔款34791.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大丰支公司、中国人民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已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武陟县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2015)剑阁民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