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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84执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新乐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陈志龄计生行政非诉一案准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乐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刘胜坤,陈志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184执335号申请执行人新乐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王瑞平,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刘胜坤,女,1983年7月生,汉族,新乐市北大岳村人。被申请执行人陈志龄,男,1981年10月生,汉族,新乐市北大岳村人。申请执行人新乐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新计育征字(2015)053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已依法受理。经审查,新计育征字(2015)053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新计育征字(2015)053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审 判 长  张增奇代审 判员  刘 琦人民陪审员  张进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田凯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