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03民初20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李伟诉遵义市鼎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遵义市鼎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3民初2086号原告李伟,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被告遵义市鼎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法定代表人刘清怀,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受理原告李伟诉被告遵义市鼎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伟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伟承担。审判员 龚前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金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