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9002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原告李娇与被告王祚炎、王绍英、陈民岳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琼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娇,王祚炎,王绍英,陈民岳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9002民初157号原告:李娇,女,197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琼海市。委托代理人:莫达琼,琼海市中心法律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王祚炎,男,195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琼海市。被告:王绍英,女,195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琼海市。俩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雷家保,男,198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琼海市。系二被告女婿。被告:陈民岳,男,195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琼海市。委托代理人:陈成蕊,女,198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琼海市。系被告女儿。委托代理人:陈成功,男,198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琼海市。系被告儿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娇与被告王祚炎、王绍英、陈民岳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娇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娇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60元,减半收取1830元,由原告李娇负担。审 判 长 黎文畅审 判 员 史朝晖审 判 员 符儒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杨 亮书 记 员 崔 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