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3民初24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原告韩菁芸诉被告XX芳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菁芸,XX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2408号原告:韩菁芸,女,1983年9月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城关镇.委托代理人:孔雪静,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夏慧,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XX芳,女,199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城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菁芸诉被告XX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菁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韩菁芸承担。审判员 武占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