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1民特004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周镐、边柏苗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镐,边柏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特00482号申请人:周镐。委托代理人周东,浙江新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边柏苗。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受理了申请人周镐和申请人边柏苗之间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张耀泽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周镐与申请人边柏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7日经诸暨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申请人边柏苗应归还申请人周镐借款14万元,款定于2016年4月28日前付2万元,2016年5月31日前付3万元,2016年9月20日前付9万元,若申请人边柏苗任意一期到期未付清,则申请人周镐可要求申请人边柏苗就剩余债务一并履行,且边柏苗应并加付自2015年2月18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利随本清;二、申请人周镐放弃其余请求。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耀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 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