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202执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郑向东诉毕丽文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向东,毕丽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2执251号申请执行人郑向东,女,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执行人毕丽文,地址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郑向东申请执行毕丽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3日作出的(2016)黑0202民初1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郑向东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2民初19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逊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