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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31民初6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原告房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X,张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31民初682号原告房X,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31XXXXXXXXXXXX,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镇XX村。委托代理人李宪彬,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3119631022521X,男,196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法律工作者,住拜泉县拜泉镇内。委托代理人董春林,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31196909044917,男,1969年9月4日出生,汉族,法律工作者,住拜泉县拜泉镇内。被告张XX,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3X****XXXXX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X镇XX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房X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房X负担。代理审判员  殷大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