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1民初00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黎志良与孙湖滨、胡爱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志良,孙湖滨,胡爱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1民初00225号原告黎志良。被告孙湖滨。被告胡爱莲。原告黎志良与被告孙湖滨、胡爱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邹可风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黎志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湖滨、胡爱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黎志良诉称,2014年1月25日,被告孙湖滨向原告借走人民币3万元,当场写下借条一份,月利息一分计算,口头约定随时向被告要回本息。之后原告黎志良经多次催讨,至今未还。现特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3600元(利息按月息一分计算至2016年1月25日止,并要求按此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被告偿还追讨款误工费及电话费1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黎志良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原告户口本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借条一份(原件),拟证明被告借款的事实。原告黎志良提供的证据材料,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孙湖滨、胡爱莲未进行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被告孙湖滨、胡爱莲系夫妻关系。2014年1月25日,被告孙湖滨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万元,当场写下借条一份,月利一分计算。截止到2015年1月25日,被告孙湖滨已支付一年的利息。庭审中,原告黎志良放弃要求被告偿还追讨款误工费及电话费1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黎志良与被告孙湖滨借贷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有借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孙湖滨、胡爱莲为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夫妻一方的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对原告黎志良要求被告孙湖滨、胡爱莲归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湖滨、胡爱莲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黎志良借款30000元及利息3600元(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至2016年1月25日,之后仍按此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2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孙湖滨、胡爱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邹可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倩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