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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执1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8-06-22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与佛山市顺德龙山候机楼服务有限公司龙江片区客运站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佛山市顺德龙山候机楼服务有限公司龙江片区客运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1331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德民路区政府五楼。法定代表人刘国兴。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龙山候机楼服务有限公司龙江片区客运站,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325国道龙江段龙首加油站旁。负责人梅衍辉。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与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龙山候机楼服务有限公司龙江片区客运站城建纠纷一案,本院(2016)粤0606行审29号行政执行裁定书、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粤顺管龙罚[2015]第B000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龙山候机楼服务有限公司龙江片区客运站应停止客运站经营行为;罚款贰万元(限在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缴纳,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因义务人佛山市顺德龙山候机楼服务有限公司龙江片区客运站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通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交付执行款20000元,本院已支付给申请执行受偿;向佛山市五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向佛山市五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本院与申请执行人共同派员于2016年4月19日到被执行人经营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325国道龙江段龙首加油站旁的经营场所,其已停止经营行为,至此,本案关于责令被执行人停止客运站经营行为的请求已执行完毕。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没有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加处的罚款20000元。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项请求的本次执行应予终结。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1331号案终结罚款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谢建军执行员  黄业龙执行员  容毓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嘉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