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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6刑初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李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6刑初21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女,198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暂住本市嘉定区。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金融刑诉(2016)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被告人李某向中国光大银行申领了信用卡一张,后在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透支消费、取现,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截至案发累计透支本金人民币2.1万余元。2016年1月12日,被告人李某被银行工作人员带至公安机关,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恶意透支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的事实,并向银行归还了全部违法所得。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中国光大银行的报案书、信用卡申请材料、交易明细、催收记录、个人信用卡业务回单,公安机关《到案经过》,罚没款统一收据,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及其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属恶意透支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恶意透支中国光大银行的罪行,且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透支款项,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2日起至2016年5月1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沈玉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龚 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