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执字第0029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高富春与周生元、薛桂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富春,周生元,薛桂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相执字第00295-6号申请执行人:高富春,个体户。被执行人:周生元。被执行人:薛桂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相民一初字第010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调查被执行人周生元、薛桂华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已对周生元、薛桂华名下的存款采取了扣划措施,并对薛桂华名下的房产进行了评估、拍卖及变卖措施,以上共计执行382327.12元。经向申请执行人询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4)相民一初字第010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代志勇审判员 徐继东审判员 张月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