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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民终9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陈建新与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建新,李伟,洪娅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民终9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建新,男,195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溪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伟,男,197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大洋街道东方大道。委托代理人高思华,福建柳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洪娅厚,女,196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溪美。上诉人陈建新因与被上诉人李伟、原审被告洪娅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39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陈建新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建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傅家顶审判员  倪德利审判员  邱旭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双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