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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02执13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锦州市古塔区华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赵书贤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锦州市古塔区华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赵书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02执139-2号申请执行人锦州市古塔区华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法定代表人胥哲,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赵书贤,女,1952年9月30日出生,住锦州市凌河区。申请执行人锦州市古塔区华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赵书贤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辽0702民初1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6月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赵书贤名下坐落于锦州市古塔区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同时,本院裁定自2016年6月开始,每月扣划被执行人赵书贤在锦州银行的退休工资1300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查封、冻结期限将届满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16)辽0702民初1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志审判员  李红审判员  田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