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刑更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宋学虎犯招摇撞骗罪、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学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刑更214号罪犯宋学虎,无业。现在连云港监狱服刑。罪犯宋学虎曾因犯招摇撞骗罪,于2009年1月5日被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09年8月17日被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2月14日被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以(2011)河刑初字第007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在看守所期间发现余罪,2011年7月18日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河刑初字第21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宋学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与前罪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一万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该犯不服,提起上诉。2011年8月19日,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淮中刑二终字第00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5月5日起至2017年10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1月21日经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连刑执字第121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7年3月27日止)。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宋学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键盘工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减刑以来,获得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提请对罪犯宋学虎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宋学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宋学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缴纳部分罚金,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学虎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6年5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利审判员 杜兴淼审判员 刘 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玉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