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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2民终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哈密新能源商贸公司与哈密博驰汽车生活主题馆合伙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哈密新能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哈密市博驰汽车生活主题馆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2民终1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密新能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密市基地支油路(机动车交易市场)。法定代表人:马征,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凯程,北京市齐致(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元翔,新疆嘉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密市博驰汽车生活主题馆(哈密市博驰汽车美容装饰中心),住所地哈密市青年北路德瑞花园*#1-2底商。负责人:张卫国,男,汉族,1973年7月18日出生,系哈密市博驰汽车生活主题馆业主。委托代理人:徐晓琴,新疆恒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白建帏,新疆恒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哈密新能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哈密市人民法院(2015)哈民一初字第1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哈密新能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马征和委托代理人田凯程、张元翔、被上诉人哈密市博驰汽车生活主题馆的委托代理人徐晓琴、白建帏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哈密市人民法院(2015)哈民一初字第127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哈密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邱     洪代理审判员 周  丽  敏代理审判员 阿丽亚·铁木尔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