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蕲春执恢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张群与管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群,管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蕲春执恢字第00080号申请执行人张群。被执行人管勇。申请执行人张群与被执行人管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4日作出的(2013)鄂蕲春民二初字第001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张群于2016年4月15日书面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张群书面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鄂蕲春民二初字第001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胜审判员 张国全审判员 章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琳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