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8民辖终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营口市翰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案件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营口市翰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洪胜,营口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口富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8民辖终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营口市翰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捻线街捻线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洪胜,男,195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大石桥市四季花城小区。原审被告营口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路南镇董家村。原审被告营口富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公园路34-甲18门市。上诉人营口市翰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2016)辽0811民初2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撤销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2016)辽0811民初253号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至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工程所在地营口市老边区,由老边区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当。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刁勇审 判 员 刘钢代理审判员 林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