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5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洋信用社与周昌伟、徐宝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洋信用社,周昌伟,徐宝生,周文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5民初81号原告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洋信用社,住所地永春县下洋镇下洋村大坪心。代表人叶伟强。委托代理人陈永庆。被告周昌伟,男,198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徐宝生,女,198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周文生,男,197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洋信用社诉被告周昌伟、徐宝生、周文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洋信用社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洋信用社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洋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洋信用社负担。审 判 长 陈玉凤代理审判员 陈艳虹人民陪审员 吴长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郑伟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