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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8民初28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海王口支行与吕中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海王口支行,吕中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8民初2824号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海王口支行,地址天津市静海区王口镇义和村。负责人陶立党,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郑富友,静海王口支行客户经理。被告吕中全。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海王口支行与被告吕中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被告借款本金及利息等已全部还清。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海王��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 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相法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