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02民初18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夏和平与中山市邦爵服饰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和平,中山市邦爵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02民初1898号原告:夏和平。被告:中山市邦爵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乔司镇五星村五星工业园5-2号。法定代表人:李栋栋,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受理原告夏和平与被告中山市邦爵服饰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该申请系原告夏和平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和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和平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余建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之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