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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1执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宋长军与王青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长军,王青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1执134号申请执行人宋长军,居民。被执行人王青文,居民。申请人宋长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青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做出的(2015)惠民初字第2794号民事判决书,业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房产、车辆等信息,发现其虽有车辆,但暂时无法执行,亦未能发现其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标的额13023元及利息(包括借款本金12900元,案件受理费123元),全部未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惠民县人民法院(2015)惠民初字第27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方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申请执行人有效身份证明及(2015)惠民初字第279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士华审判员  彭泽光审判员  陈绍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耿林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