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5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任小波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小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105刑初236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小波,男,1987年3月12日出生于山西省榆社县,汉族,中专文化,太原富士康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榆社县,暂住太原市。身份证号:。2015年11月2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公刑诉[2016]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小波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翠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小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底,在郑州富士康豫康南宿舍内,被告人任小波趁被害人刘某洗漱之际,秘密窃取其放于床垫下的银行储蓄卡一张、信用卡一张。2015年11月4日11时45分许,在郑州富士康园区内中国建设银行ATM机上,任小波从刘某信用卡中刷卡取现1000元。2015年11月7日17时50分许,在太原富士康园区内中国建设银行ATM机上,任小波从刘某储蓄卡中刷卡取现5400元,从信用卡中刷卡取现1500元。2015年11月7日18时50分许,在太原富士康园区佳美便利店内,任小波使用刘某储蓄卡刷卡消费74元、使用刘某信用卡刷卡消费27元用于购买日用品。任小波将7900元赃款用于其父亲治病。2015年11月25日、2015年12月3日,任小波分两次退还刘某8100元人民币,刘某对任小波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任小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辨认笔录、银行取款明细单、银行监控视频截图、指认作案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谅解书、被告人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任小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储蓄卡、银行卡并使用800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任小波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其退赔赃款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任小波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薛 玲人民陪审员 王小梅人民陪审员 任宝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暴雨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