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2222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222民初28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星树佐,青海八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某,男,回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以重新考虑为由,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童春花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