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刑更8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邓才生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刑更852号罪犯邓才生,男,1982年9月20日出生于江西省宁都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四监区服刑。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6日作出(2012)沙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邓才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刑期自2011年9月7日起至2019年12月6日止),并处罚金20000元。同时,责令被告人邓才生退赔人民币700元,被告人邓才生、王熙共同退赔人民币6100元,被告人邓才生、刘明共同退赔人民币20034元,被告人邓才生、刘明、王熙共同退赔人民币30575元,发还给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7月26日入监。服刑期间,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2015)三刑执字第14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9年5月6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6年4月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邓才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及时完成作业;劳动中能服从分配,劳动态度端正,认真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2015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2月至2016年2月考核达标累计10.4分。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邓才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才生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1年9月7日起至2018年8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张 丽 伟审判员 阙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婷婷(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