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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03刑初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薛某某盗窃位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03刑初142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薛某某,吉林省四平市人,户籍地四平市,现住四平市。因涉嫌盗窃,于2016年2月25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经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3月7日由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四平市看守所。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四东检刑检刑诉[2016]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瑾、杜殿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薛某某在四平市铁东区金水名居小区内,用电脑登陆被害人田某某(被告人前女友)的支付宝账号和密码,消费人民币95.09元购买Q币,向自己的支付宝内转账四次共计2550元,并修改被害人的登陆密码及绑定手机号码。次日0时许,被告人又以被害人的名义,在她的支付宝中申请“招联金融,一分钟提现”的业务,贷款1万元,该笔贷款到帐后,被被告人转入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内。上述钱款共计12645.09元被其挥霍。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将该款全部退赔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支付宝收支明细列表、网上交易转账记录、犯罪嫌疑人归案经过、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用他人支付宝账号密码,窃取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其家属将盗窃的钱款主动退赔给被害人,得到被害人谅解,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第五十二条(罚金)、第五十三条(罚金缴纳期限)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薛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5日起至2016年12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孙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雷慧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