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522民初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温锡康与陈继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锡康,陈继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2民初00007号原告:温锡康。被告:陈继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温锡康与被告陈继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温锡康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锡康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其自行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温锡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75元,减半收取637.5元,由原告温锡康承担。审判员  阳锦翔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金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