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2民初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温锡康与陈继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锡康,陈继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2民初00007号原告:温锡康。被告:陈继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温锡康与被告陈继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温锡康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锡康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其自行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温锡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75元,减半收取637.5元,由原告温锡康承担。审判员 阳锦翔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金学 来源:百度搜索“”